( 資遣權益系列 ) 中年失業,勞保投保年資中斷怎麼辦?符合這些要件,您可申請『被裁減資遣續保』。∣www.吳文哲.com



兩年受大環境影響,公司、店家因而歇業或資遣職員的消息時有耳聞,如果是年輕人一人飽全家飽的狀況,再找份新工作就好,影響或許不大。
倘若是中年失業,找工作相對較不容易的情況下,如不想未來退休時,在計算勞保老年給付因『投保年資』受到影響,或許您就該瞭解一下勞工保險的『被裁減資遣續保』


被裁減資遣續保法源?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9-1 條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被裁減資遣續保需符合哪些條件?
從勞工保險條例第9-1條可看出,續保需符合以下條件:
  1. 被裁減資遣
  2. 年資合計滿十五年
  3. 年齡或保險年資尚未符合申請老年給付的條件
以上三點是大方向,需注意的地方是,符合一項請領老年給付的規定,就無法辦理續保,至於怎樣才算『未符合申請老年給付的條件』?我們可以先參考勞保老年給付的請領規定,如未符合即能辦理續保。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一、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有: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投保薪資如何認定?
投保薪資以被資遣當時的投保薪資為準,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的投保薪資等級,而續保期間則不得調整投保薪資。(註1)

保險費負擔比例為何?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勞工)負擔80%,其餘20%由政府補助。(註2)

有無時效限制?
符合申請資格的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時,投保單位應在離職的當日辦理續保手續,如因故未及於離職當日辦理續保,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2年內辦理(註3)

如果原投保單位不願意辦理續保,或是已結束經營,這時該怎麼辦?
可向勞保局申請以個人為單位辦理參加裁減資遣繼續加保,但只限下列情形(註4)
  • 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
  • 勞資爭議或遷址者。
  • 原投保單位拒絕為被裁減資遣人員辦理繼續加保者。
如果一直未找到工作,我可續保到什麼時候
理論上,續保自續保申請書寄(送)勞保局之翌日生效,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但下列條件另當別論。
  • 被保險人如再受僱於符合勞保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由服務單位辦理參加一般勞保,原續保部分請自行辦理退保。
  • 被保險人如轉投公教人員保險,其繼續加保之保險效力至轉保之前1日止。
  • 被保險人如因失能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者,其保險效力至審定失能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當日止。
  • 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
一定要辦理續保嗎?
不一定,但文哲建議您可先評估自身狀況;
首先,您覺得未來退休所領取的勞保老年給付是否重要?因老年給付計算條件之一,就是『投保年資』,投保年資一旦縮短,就會對請領金額造成影響,若您本身退休主要是依靠勞保,文哲建議是辦理續保。

其次,續保期間勞保一樣有提供『普通事故』保障(註5、註6),若本身商業保險規劃較不充足的朋友,文哲也建議續保。
因勞工保險和不在職的國民年金相比較,其老年年金和續保期間的保障內容還是有差,如您尚有能力自行負擔80%的保費,文哲建議您續保。

以上是文哲的簡單整理,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果您對於老年退休後的風險想瞭解應如何轉嫁?或是不在職期間應該如何增加自身保障?文哲歡迎您透過聯繫方式和文哲聯絡,謝謝。




(註1)根據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6 條規定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時,其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

(註2)根據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一項第5款規定
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註3)根據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3 條規定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續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或依前條規定由有關團體代辦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後又離職退保情形者,其續保規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以前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
二、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選擇其中之一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
前二項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註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加保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辦理加保手續:
一、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
二、勞資爭議或遷址者。

(註5)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註6)根據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8 條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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