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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6日 星期四

您知道新手媽咪原來也有生育給付可以申請嗎? 如果是剖腹產;媽咪的醫療險是否也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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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美(化名)是一位懷胎8個多月的新手媽咪,這陣子為了即將到來這世界的小生命可說是做足了準備!!
小美除了一邊傾聽身邊親朋好友的建議之外,自己也時常google網路上其他媽咪們的心路歷程,其中就看到有一位媽咪分享了當初剖腹產時,有申請了醫療險還有生育給付小美好奇的想;要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才能夠提出申請呢?




答:
政府社會保險的生育給付會依照被保險人的投保身份以及投保薪資而有所不同,不管是自然產還是剖腹產,社會保險的生育給付都能夠提出申請。
至於剖腹產在醫療險裡面是否能夠申請理賠?則需以媽咪自身投保的醫療險條款為準!

以下文哲整理了【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以及【農民保險】的生育給付概述供大家參考;另外也有說明【醫療險在妊娠過程中】哪種情況下才能獲得理賠,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繼續往下看。
另外若各位覺得文章有幫助,不妨也分享給周遭的好友們一起教學相長喔!!



壹、勞工保險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是依照媽咪分娩的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來除以30計算,並以日為給付單位一次給付60
如果是生雙胞胎,則給付金額乘於二倍,以此類推;但如果是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另外生育給付有5年的請求權時效(1),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勞保局會不予給付。


<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補充1)
媽咪若於民國103530(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補充2)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補充3)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140)但未滿37(不含259)
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 依照勞動部1053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

(補充4)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的申請細節,有興趣的朋友可參考文哲另一篇文章; 簡單四步驟,輕鬆搞定勞工保險生育給付。】



貳、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媽咪在民國10071日後(含當日)生育,只要是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都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計算方式是以生產當月的月投保金額為準一次給付2個月,另外如果是生雙胞胎,則給付金額乘於二倍,以此類推。
而生育給付有5年的請求權時效(2),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勞保局會不予給付。


(
補充1)
若是在10412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

(補充2)
國民年金自10411日起,月投保金額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補充3)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參、農民保險生育給付

媽咪和配偶若同為農民保險的被保險人,生育給付僅能一人提出申請,至於農民保險的請領資格及金額如下列所示;另外生育給付有2年的請求權時效(3),如果超過2年後才提出申請,勞保局會不予給付。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181日後早產者。
  3.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84日後流產者。



<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1. 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20,400元)。
  2. 流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10,200元)。
  3.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注意事項>


  1. 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 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嬰兒出生之日或流產日應在父母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方符合請領條件。
  4. 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2項及內政部1008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5. 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4),而於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分娩;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均依農保條例第6(5)3項規定,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補充1)
【早產】定義:胎兒出生時體重500公克以上,少於2,500公克;或出生時妊娠週數在20週以上,少於37週。

(補充2)
【流產】定義: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少於500公克,或從孕婦最後一次月經之第1天起算週數少於20週者。



肆、醫療險對於妊娠過程的相關理賠

大多數的醫療險都將懷孕流產分娩及其併發症,或不孕症人工受孕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列為除外項目(即無法申請理賠)
但還是有些情形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不過每家保險公司的醫療險給付不盡相同,各位不妨參閱自己所買醫療險的條款內容。

以下擷取某保險商品的部份條款對於可申請理賠給付的情況讓大家參考,但實際情況請記得也是要以本身購買的商品條款為準!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 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 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 分娩相關疾病
        ※ 前置胎盤。
        ※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 胎盤早期剝離。
        ※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 母體心肺疾病: 

  1.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2.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3.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伍、結語

從上述三種社會保險當中可以發現;勞工保險、國民年金都是媽咪本身才能申請,而農民保險則是媽咪和先生協議一人提出申請,換言之生育給付僅能請領一筆。
但如果媽咪同時符合農保和勞保身份(4),而先生是農民保險身份的話,則媽咪和先生就能分別請領,也就是兩筆生育給付。
至於醫療險在媽咪正常分娩情況下,大多數都是無法申請理賠的,除非條款中另有約定者則另當別論。

以上是文哲對於生育給付相關方面的簡單概述;若有不足的地方還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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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工保險條例第30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國民年金法第28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3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983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80050384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971128 施行。

(5)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
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其自本保險退保者,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二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關鍵字:勞工保險、國民年金、農民保險、生育給付、剖腹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