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親屬不幸身故,眷屬本身的勞保、農保、國民年金、公教保及軍保的喪葬津貼內容為何您知道嗎?



喪葬津貼是為了減輕家中至親因遭逢變故導致財務負擔增加而設立,倘若遺屬分屬不同社會保險身份,由於法令依據不同,因此可以分別請領喪葬津貼;但若是相同社會保險身份(例如同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建議擇優申請。


舉例:
一對夫妻有四位小孩且皆已成年,其中一位小孩也另組家庭,夫妻倆準備含飴弄孫安享晚年時,其中一人卻在屆退休之際因病身故。

文哲將每個人的保險身份及可請領的喪葬津貼內容製成下表;相關原因為何可看後續分析。


[ 勞保 - 父親(歿)及二兒子 ]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二第一項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案例中假設父親是在投保年資合計滿2年後身故,則家屬可領到按其死亡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及5個月的喪葬津貼 。

假設父親的投保薪資為21,009元,則喪葬津貼為105,045元
假設二兒子的投保薪資為45,800元,則喪葬津貼為137,400元

雖然二兒子僅可申領三個月,但因其投保薪資較高所申請的總金額也較多,故推派二兒子來申請喪葬津貼為較佳選擇。

[ 農保 - 母親 ]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0 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十五個月。
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因農保是保障被保險人,所以案例中配偶身故無法申請喪葬津貼。

[ 軍保  - 大兒子 ]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 16-3 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付二個基數。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
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案例中軍保僅有大兒子一人,故大兒子可申請軍保的喪葬津貼。

[ 公教保 – 大媳婦及大女兒 ]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4 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
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
時,由具領人負責。
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
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因案例中的父親並非大媳婦的直系血親,故大媳婦無法申請,但大女兒可以申請喪葬津貼。

[ 國民年金 – 小女兒 ]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國民年金一樣是保障被保險人,所以家屬身故無法申請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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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路徑 : 社會保險 / 身故給付
  • 關鍵字 : 喪葬津貼 、 吳文哲 i-Servic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