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權益:老闆未幫員工投保勞保,發生職災員工可先申請補助自救!



闆未幫員工投保勞保時有所聞,有些是老闆認為員工人數低於五人就可不用加保,但實際上若員工不幸發生職災,只要符合僱傭關係,老闆還是需負相關的賠償責任。



而職災員工在發現老闆未幫自己投保勞保,除了打官司爭取權益之外,其實還可先向勞動部的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補助自救!文哲將相關的補助內容、申請資格及條件都分別整理於以下連結,有興趣的朋友可點擊前往。


影片來源:TVBS新聞分享於Youtube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 9 條規定(註),未加保職業災害的勞工補助內容有以下8項,相關內容可點連結前往。

  1.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2.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 看護補助
  5. 器具補助
  6. 職災勞工死亡家屬補助
  7. 受僱職災勞工殘廢補助
  8. 受僱職災勞工死亡補助

以上需注意的是:除了家屬補助、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之外,其餘的補助最高合計以三年為限

(註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註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8 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9 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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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鍵字:職業災害 、 未加勞保、吳文哲 i-Services 
  • 文章路徑:社會保險 / 職災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