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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3日 星期二

( 上下班職災系列 ) 勞工權益: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一定算職災?又應該如何認定? ∣ www.吳文哲.com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民國107年『道路交通事故』總計有296,826件,其中1517件為死亡件、394,198件為受傷件。
若以296,826除365天來計算,平均一天的道路交通事故約為813件。

如果您和文哲一樣,是每天通勤上下班的勞工朋友,您是否曾經想過?上下班的路程途中萬一受傷,就一定能夠認定為職災嗎?其相關依據又是什麼呢?文哲將相關規定整理如下,有興趣的朋友可前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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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規定: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來看,勞保局在審查是否為職災時,還是有一個審查準則供其參考,而審查準則的全名就是『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為什麼呢?因為審查準則的第1條就開宗明義地說,它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所訂定,原條文如下: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1 條規定: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因此,上下班途中到底是否屬於職災?我們基本上可以依照審查準則來認定。

而上下班受傷就一定算是職災嗎?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因此如果上下班受傷要認定為職災,先決條件就是要在適當時間往返居住所及工作地之間,或是在二份工作的就業場所之間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初步判定可視為職災。

但有例外狀況嗎?其實還是有的!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18 條規定: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其中第一項所說的第四條,就是指上下班職災的認定,意思是說;如果上下班途中有從事第18條第一項第1~9款中的情形,就算是適當時間往返受傷,也無法認定為職災。

白話一些解釋;上下班途中如果從事非必要性的私人行為(例如:下班後同事約聚餐),或是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逆向…等等違反道路交通相關法規,恐都將無法認定為職災。

因此,上下班還是要遵守相關交通規則,社會保險提供了我們一個基本的人身保障,若因違反規定造成後續無法請領相關給付,其實得不償失。

以上是文哲的簡單整理,希望對您有幫助。

另如果您對於上下班的風險想瞭解應如何轉嫁?或是該如何增加自身保障?文哲歡迎您透過聯繫方式和文哲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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