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具原住民身份且年滿55歲,如符合這些資格請記得領取原住民給付。∣ www.吳文哲.com



文哲在學習社會保險中偶然聽到『原住民給付』這個詞,這是我之前比較未注意到的部份,工作上的關係我多注意生、老、病、死這些人生階段相關給付內容居多,深入瞭解後發現原住民給付對於有原住民身份的朋友來說還蠻有幫助的,如大家身旁有原住民身份的朋友不彷提醒他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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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內容:
原住民給付是『國民年金』當中的一項給付,於民國97年10月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年滿55歲且符合資格者得請領「原住民給付」(105年1月起調為3,628元),其給付方式是按月給付,如經審查符合資格,勞保局會在申請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並在次月底前匯到申請人指定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一直到申請人年滿65歲的前1個月為止
例如在民國108年1月符合資格,108年1月提出申請,勞保局會在申請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並在次月底前(108年2月)匯到申請人指定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一直到申請人年滿65歲的前1個月為止。文哲覺得如能每月固定領取3,628元,這筆金額對於一般家庭的生活開銷來說不無小補。

另要注意的一點﹔如在領取原住民給付期間,勞保局會每月定期比對請領人的各項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津貼、財稅等資料,如果比對後發現請領人有不符合請領資格的情形時,勞保局會發公文通知請領人暫停發給原住民給付,等到以後比對如果又符合資格時,再恢復發給,請領人不必重新提出申請。

但為何只能領到滿65歲的前一個月就不能繼續請領了呢?這是因為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給付是年滿65歲時開始請領,所以滿65歲時,如有國民年金投保年資的原住民朋友就改為領取老年給付。

文哲查詢了一下立法院法律系統,其96年立法理由如下,有興趣的朋友可參考。

補充:國民年金法第 53 條立法理由(0960720 制定)  
一、鑑於目前原住民之零歲平均壽命確實較全體國民為短,原住民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領取之原住民敬老津貼仍有存在必要,爰於第一項規定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符合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本法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二、第二項規定未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使請領第一項規定之新臺幣三千元逐步落日,亦即採逐步提高新臺幣三千元最低請領年齡限制至六十五歲為止,而有關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則授權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項規定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請領資格
那要符合何種資格的原住民才能請領原住民給付呢?
依據國民金法第 31 條及 53 條相關規定,文哲將其簡述如下:
年滿55歲具原住民身份且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政府相關補助、未領取退休金、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如有工作但月收入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始能領取 (1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為23,100元)。

註 : 完整法條文哲放在文章底下,有興趣的朋友可參考。

特別提一下,原住民給付並非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身份才能申請,只要符合資格的人都能領取,剛開始文哲以為原住民給付是國民年金給付中的一種,所以當下必需是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身份才行,經請教過勞保局後才發現是我誤會一場(笑 ~ )。

結語
現萬物皆漲薪水凍漲的年代,月薪資未達23,100元的人,若能每月多增加3,628元,對於一個家庭幫助來說文哲是認為不無小補,所以如您周遭若可能有符合資格的朋友,最好的方式 : 將此篇文章連結傳給對方,並請對方打一通電話或親至勞保局服務櫃台請服務人員代為查詢有無符合請領資格吧。( 補充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住民給付申請及核付作業流程 : 點我前往 )

以上是文哲對於原住民給付的相關整理,希望對各位有幫助,若有不足地方還請能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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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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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國民金法第 53 條
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
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
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
    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但未產生經
    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土地計算。
依前項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
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
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
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註2) 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
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
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
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
    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
      )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
      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
      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
      領取總額。
(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
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
    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
    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
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
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款
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
制。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第五十三條所定原住民給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