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才知沒勞保?什麼條件下雇主必須幫員工強制納保您知道嗎?(20170217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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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3日(星期一)晚間國道5號發生嚴重車禍意外,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覆,造成33死11傷的事故。經勞保局追查發現;司機、導遊都未投保勞保,旅行社則對外說明遊覽車是車行的與司機無雇傭關係!?




影片來源:東森新聞分享於YouTube 影片,若被移除還請見諒!

以上為此次意外事故的相關新聞,至於有沒有符合雇傭關係尚待釐清我們這邊不便敘述,,但各位可思考一下;為何旅行社要強調 “ 雇傭關係 ” 呢?

因現行法令規定:,雇主和員工之間必需要存有僱傭關係才能適用勞基法並受勞基法的保障!反之若為承攬關係則無法受到勞基法保障。

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基法第七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勞基法第八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因此簡單的說;雇傭關係為雇主和勞工之間在簽訂勞動契約後,勞工受雇主僱用並從事工作而獲得報酬的一個對價關係。
倘若勞工在未簽訂勞動契約的情形之下從事工作,勞檢處依然可依下列原則來判定雇主和勞工之間是否符合雇傭關係。”


※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 綜觀以上倘若雇傭關係確定,雇主就必需依規定將員工納保勞工保險,至於納保對象則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到第九條規定來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 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 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 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結論:

“ 符合雇傭關係的勞工,雇主就必須依照規定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倘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除被處以罰鍰之外,勞工因此所受損失雇主也需連帶負賠償責任!因此老闆們切勿因小失大不可不慎!!至於勞工朋友在無一定雇主的情況之下依然可透過工會加保勞保以獲得相關保障。”


以上是文哲將投保的對象和一些相關規定整理於本篇文章,希望能對各位有所幫助!若有遺漏地方還請能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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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

關鍵詞:勞工保險、 雇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