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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日 星期六

汽機車險: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駕並非有買保險就好!!




年關將近各公司為體恤員工辛勞多會舉辦尾牙宴來犒賞員工,宴席飲酒助興在所難免,但有開車的朋友我們還是要特別強調『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快樂出門,平安回家。』的觀念。畢竟酒駕肇事新聞頻傳,不論是誰都不會有人想要遇上。

另站在保險角度來看,文哲奉勸喜歡貪杯的駕駛人也不要心存僥倖,以為買了保險就可交由保險來處理,此一認知並非完全正確,因為部分險種還是有將酒駕依據除外責任不保事項事後追償或是調高保費等方式處理,若因此觸犯相關法律還有可能面臨吊銷駕照及刑責可謂得不償失。


[ 例如傷害險 ]

除外責任(原因)
參考壽險公會提供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7 條 
(金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例如汽機車責任險 ]

不保事項
參考產險公司部分條款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
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汽車因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
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 例如汽機車強制險 ]

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8 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第 29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例如調高保費 ]


[ 公共危險罪 ]

前述險種所提到的犯罪行為若依酒駕來看主要是觸犯到公共危險罪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險種僅供參考,實際保障內容還是需以自身購買的保單條款為準,但我們都知道若非碰到狀況,否則一般人鮮少會看到條款細項,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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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鍵字:酒駕、公共危險罪、保險理賠、吳文哲 i-Services
  •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法規資料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