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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 星期一

稅務相關:保險並非完全免稅!2006年後所規劃的個人保險需再留意『最低稅負制』。




何謂最低稅負制
根據財政部國稅局所提供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疑義解答』所做的說明:
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而政府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簡稱最低稅負制),並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至於最低稅負制對於我們購買的保單會有什麼影響?我們可參考以下國稅局所提供的新聞稿:

[ 財政部國稅局稅務新聞 ]


從新聞稿的內容我們可看出最低稅負制對於保險有較直接關係的法源為: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註:3,000萬免稅額度已自103年度起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調整為3,330萬元。)


根據上述法源可歸納出幾項重點:

  1.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定』: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1月1日實施,也就是說保單生效日在條例實施之後所訂定的保單才會受影響。如果您已有早期的保單但碰到部分業務員要您“解舊買新”時,您則需評估一下日後對您是否會造成影響。
  2.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就算是在條例實施後才購買的保單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3.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根據保險法第13條規定,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四種,也就是說健康險傷害險並不適用。
  4. 『死亡給付』:非屬死亡給付部分,需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不得扣除3,330萬之免稅額度。(註:個人最低稅負制之適用門檻自103年度起已調整為670萬。而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所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5. 『每一申報戶』:最低稅負制是由受益人申報保險給付為所得稅,如果死亡給付的受益人有兩人,當此兩人各別申報所得稅時,身故理賠金就有6,660萬元的免稅額(3,330萬的二倍),但若兩人合併申報(同一申報戶),則免稅額就只有3,330萬。

綜觀上述,雖然最低稅負制實施後保險給付變為有限度的免稅,不過若規劃適當,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3,330免稅額度還是有很大運用的空間。若有需求的朋友不妨多加利用,不過還是要小心避免牴觸到實質課稅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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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鍵字 : 最低稅負制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吳文哲 i-Services
  •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稅局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林嘉焜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