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稅局新聞稿連結 ]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若一年內贈與金額會大於220萬、440萬或640萬時,建議可善用『年度免稅額220萬』來提高贈與額度。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例如家中有小孩想搭年底結婚潮結婚,父母可在12月31日前先分別贈與320萬總計640萬給小孩,在隔年度1月1日之後再分別贈與220萬總計440萬,單單跨年度就可短時間從640萬提高到1080萬的贈與額度,而家中若有祖父母則一位可再上加220萬。
因此若有大筆資金想要移轉給下一代的父母,建議可善加利用誇年度來做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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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全國法規資料庫
- 網站路徑:訊息分享 / 稅務相關
- 關鍵字 :跨年度贈與 、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累進稅率 、 吳文哲 i-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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